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2]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委直管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发挥技术示范和典型带动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防治工业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经贸委决定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100项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现将《关于组织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名单》(第一批)印发你们。请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做好示范工程实施工作,并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一、关于组织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
三、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名单(第一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发挥技术示范和典型带动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防治工业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经贸委决定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100项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依托,通过技术示范和典型带动,推动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污染防治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十五”规划要求。
(二)技术先进、适用,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标志性目标。
(三)在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有助于提升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整体技术水平。
(四)具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三、重点领域(内容)
主要涉及节水、节能(节油)、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环保产业、清洁生产等领域(见附件二)。
四、跟踪管理
(一)示范工程承担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工程项目责任制和考核制,完善项目实施的有关工作。示范工程所涉及的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的规定。
(二)示范工程承担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跟踪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承担企业的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承担企业、跟踪管理单位要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反馈示范工程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将建立示范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四)国家经贸委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示范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示范工程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五)承担企业可在企业(厂区)内适当位置标示“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标志。标志样式将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确定。
五、完善与推广
(一)国家经贸委将根据示范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特别是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专家论证,促进示范工程不断完善。
(二)对运行成功的示范工程,国家经贸委将采取制作案例、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利用各种传媒(如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宣传示范工程的效果和意义,发挥示范工程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带动一批相关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国家经贸委对示范工程中实施效果好、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将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产品)目录及重点推广目录,引导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示范与推广的有机结合。
附件二: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示范工程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
一、节水
1.以循环冷却水高浓缩、浓浆输灰、干除灰、干除渣、海水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火力发电工业节水技术。
2.以逆流漂洗、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溴化锂冷却等为主要内容的纺织工业节水技术。
3.以制浆封闭筛选、中浓操作、多圆盘过滤机白水回收等为主要内容的造纸工业节水技术。
4.以高炉煤气干法除尘、污水处理及回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钢铁工业节水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