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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号)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外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申请: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1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
  (三)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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