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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将其在海南省的积压房地产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于确权清楚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形成的积压房地产,银行按协议移交价值将积压房地产移交省资产公司,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签订移交协议。省资产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处置积压房地产,并承担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损益。
  (三)对尚未确权的积压房地产处置。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其在尚未确权的积压房地产中占有的份额,经评估后交由省资产公司按规定的协议移交价值比例处置。有关债务人对原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负债转为对省资产公司的负债;省资产公司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承继债权并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由省资产公司在媒体上刊播公告,要求有关权益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积压房地产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省资产公司可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经确认的权益当事人签订代为处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处置。省资产公司与经确认的有关权益当事人未达成代为处置协议的,以及有关权益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逾期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省资产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还债,在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破产程序。
  (四)对未能按协议移交价值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完成处置的积压房地产的处理。
  省资产公司对承接的积压房地产,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未能完成处置的,可提请省鉴定委员会重新评估,确定新的评估价值,再进行处置;处置成交价值扣除有关处置成本的余额为偿还价值。
  (五)已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不做整体移交处理。
  “换地权益书”的价值随地价指数变动而变动,“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依法以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抵押。海南省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办发[1999]62号文件和《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规定,逐步回收所核发的“换地权益书”,不得拒绝接受“换地权益书”。
  (六)在积压房地产处置过程中,积压房地产最终受让人缴纳税款后,海南省有关地方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即可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房产转让人拖欠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六、处置期限及资金偿还
  积压房地产处置期限从协议移交之日起计算,原则为5年。处置期限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的资产不计利息。偿还采取逐年结算、次年支付的方式。省资产公司当年处置资产的收益,应于次年按协议偿还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未能按协议移交价值拍卖处置的积压房地产,经省鉴定委员会重新评估,确定新的评估价值后再进行处置,处置成交价值扣除有关处置成本的余额为偿还价值。
  海南省人民政府对省资产公司的有关清偿工作进行监管。已处置的积压房地产,海南省人民政府应督促省资产公司按期将当年处置积压房地产所得收益中应偿还给有关债权人的部分进行偿还。凡当年省资产公司处置积压房地产所得收益中应偿还给有关债权人的部分未偿还的,由海南省地方财政注入资金偿还或者由中央财政扣减海南省税收返还的方式偿还,保证每年还款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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