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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

  到期后,省资产公司未完成处置且确无能力偿还的积压房地产,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经建设部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并报国务院同意后,适当延长处置、偿还期限1至2年。
  七、国家政策支持
  (一)对协议移交省资产公司的积压房地产所占用的贷款实行停息挂账。
  (二)省资产公司享受与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同样的税费减免政策,即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规定的政策。
  (三)在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过程中,有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市场前景好、确有开发价值的积压房地产项目,可以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
  (四)对银行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的积压房地产,因评估及协议移交时缩水所形成的账面损失,银行凭评估报告和省资产公司出具的接收积压房地产清单,按处置呆坏账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五)按照国办发[1999]62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给予4亿元专项补助,用于退还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
  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省资产公司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实施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要简化工作程序,积极支持海南省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办发[1999]62号文件和本补充方案的精神,抓紧完善有关地方法规。
  附件:关于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协议移交价值的比例

附件     关于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协议移交价值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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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  积压商品房   │  停缓建工程   │  闲置土地    │
│    ├────┬─────┼────┬─────┼────┬─────┤
│    │ 确权 │未确权(≤)│  确权│未确权(≤)│  确权│未确权(≤)│
├────┼────┼─────┼────┼─────┼────┼─────┤
│ 海口 │  85%│  30% │  60%│  20% │  85%│  30% │
├────┼────┼─────┼────┼─────┼────┼─────┤
│ 三亚 │  80%│  25% │  50%│  15% │  80%│  25% │
├────┼────┼─────┼────┼─────┼────┼─────┤
│ 琼山 │  70%│  20% │  40%│  10% │  70%│  20% │
├────┼────┼─────┼────┼─────┼────┼─────┤
│其他市县│  70%│  20% │  30%│  10% │  6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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