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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辖内银行以及其辖内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进行核查; (二)各级外汇局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三)核查工作实行落实到岗的原则。
  第五条 外汇局应当建立核查档案,妥善保存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中的有关核查资料。

第二章 非现场核查

  第六条 非现场核查主要包括对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均指外汇局版)电子数据的核查及其与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内容之间的核对。
  第七条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支申报单电子数据准确性的核查、涉外收入申报单与涉外收入统计表之间的核对、对外付款日结单与对外付款申报单之间的核对、银行电子数据录入和传输及时性的核查、本级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一致性的核对、“先申报、后解付”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核查。
  第八条 外汇局应每旬完成一次对其辖内银行申报电子数据的逐笔核查;不定期地完成对其下级外汇局申报电子数据的抽查。外汇局应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逐笔登记或打印,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被核查单位;被核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意见。
  第九条 外汇局应当按照以下步骤确定涉外收支申报电子数据的核查范围。
  (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基础系统中选择需核查的申报单种类,进入到申报单界面;
  (二)在申报单界面中输入所要核查的地区代码、银行代码和汇入或汇出日期段等要素后,选择查询功能;
  (三)进入查询界面后选择核查要素进行查询,在系统显示查询结果后选择打印功能进入打印界面,选择“输出到”项目,并在选择EXCEL的文件类型后,输入文件名,选择保存功能。将该部分数据转化为EXCEL表格形式。
  第十条 外汇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查涉外收支申报电子数据的准确性。
  (一)核查申报号码、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境内收付款人名称、(境内)收付款人编码(对公单位)、(境外)收付款人、国别(地区)及代码、境内收付款账号、现汇或结(购)汇金额、其它金额、结算方式、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申报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尤其是对国别显示为“中国”的申报信息的核查;
  (二)核查(境外)收付款人与国别(地区)及代码之间、收付款账号与现汇或结(购)汇方式之间、币种与国别之间、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之间等是否具有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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