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外汇局每季度至少对辖内的一家银行进行现场核查,三年内完成对辖内所有银行的现场核查。对一家银行的核查可以选择对其一个或几个分支机构进行抽查,鼓励对每家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的普查。
(二)各级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相关银行和申报主体(对公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核查。
(三)各级外汇局根据申报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安排,不定期地组织对下级局的现场核查以及下级局之间的交叉核查。
第十九条 现场核查的对象包括银行和申报主体(对公单位),核查内容主要包括对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对外付款日结单、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纸质申报单(银行留存联)、银行国际收支间接统计申报内控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银行涉外收支申报数据的核查采用将取自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申报数据与由银行提供的有关会计科目的流水清单进行逐笔勾对的方式。
(一)核查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全面性和及时性。
1、核查的申报表单种类及要素。核查的申报表单种类包括:涉外收入统计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以及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核查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号码、收付款金额、币种、境内收付款人名称、结算方式、国别。
2、逐笔勾对核查的内容。
(1)是否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编写涉外收支的申报号码;
(2)是否存在有申报数据但无会计数据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有会计数据但无申报数据的情况;
(4)限额内对外付款(除贸易进口付汇外)是否填写了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
3、对未勾对到的数据通过查阅会计凭证予以查证,对属于错报、漏报、重复申报等的数据应填写记录清单,同时保留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并要求被核查银行有关人员签字及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二)核查涉外收支申报数据准确性。
1、核查的申报单种类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2、核查的内容包括申报数据的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境外收付款人的国别、结算方式。
3、核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