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处理和应对前款所述大事、要事及突发事件,外经贸部和知识产权局建立不同层次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专利权的,应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进口或委托加工合同中可明确规定:货物进口合同的进口方或委托加工合同的受委托方如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或出现其它专利纠纷的,应由出口方或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许可方出示该专利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存在专利申请权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到经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机关认定的专利服务机构就所涉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涉及新技术和新发明的,应就所涉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发生出口产品在该国家和地区侵犯专利权。确有需要并条件具备的,可先行或同时向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八、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技术设备的,应就所涉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确有需要并条件具备的,可先行或同时向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九、对外贸易经营者引进或出口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应签订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涉及专利许可的,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十、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专利许可合同可规定以下条款:
1.专利许可的内容,包括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全部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
2.受让人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让与人的专利;
3.使用专利技术而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的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