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为村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乡镇司法所要热情指导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村民自治章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对外经贸往来,提供法律服务,及时为贫困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村委会选举等自治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深入开展依法治理,逐步实现村级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九)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治保会、村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增强调解人员素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问题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培养村民的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组织领导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这项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局面。
各级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实,不断取得成效。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县、乡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范。
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乡镇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实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推动乡镇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普及法律知识,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帮助村级组织解决在民主法制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
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指导水平;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拓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式、途径;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努力营造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单位创建工作,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