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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基金每千瓦时7厘,农网还贷基金2分;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用电每千瓦时1分)。
    2、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和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附件二: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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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级以下趸售 ┃
┃           ├──┬───┼───┬───┨
┃           │110 │35千伏│1月10 │35千伏┃
┃           │  │   │日  │   ┃
┃           ├──┼───┼───┼───┨
┃           │千伏│及以上│千伏 │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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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电   │0.26│0.267 │0.307 │0.307 ┃
┃           │7  │   │   │   ┃
┠───────────┼──┼───┼───┼───┨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45│0.45 │0.49 │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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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用电     │0.55│0.55 │0.59 │0.59 ┃
┠───────────┼──┼───┼───┼───┨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0.36│0.353 │0.393 │0.383 ┃
┃           │3  │   │   │   ┃
┠───────────┼──┼───┼───┼───┨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2│0.315 │0.345 │0.335 ┃
┃           │5  │   │   │   ┃
┠───────────┼──┼───┼───┼───┨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2│0.115 │0.12 │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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