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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9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工作。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制定、颁布和调整。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的监管实际情况,补充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的产品和生产企业,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针对重点监管产品和生产企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调度有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力量,进行跨省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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