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三: 四川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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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电 分 类 │ 县级趸售 │ 县以下趸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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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KV │35KV及以上│110KV │35KV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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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电价 │0.332 │0.332 │0.352 │0.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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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53 │0.53 │0.55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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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电价 │0.658 │0.658 │0.678 │0.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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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0.449 │0.439 │0.469 │0.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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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生产用电 │0.403 │0.393 │0.403 │0.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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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08 │0.103 │0.108 │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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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农网改造还贷加价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