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入网的申请和认定
第八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的入网认定受理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分别承担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申请受理和产品检测工作。
第九条 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须进行入网认定:
(一)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二)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三) 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
(四)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六)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七)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八)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九)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十)其它须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第十条 生产企业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应向受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见附件);
(二)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
(三)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
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照;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商标注册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纸,图片也应贴在A4纸上。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
第十一条 入网认定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十二条 审查、审核合格的,对其申请入网认定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