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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1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5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开办广播电视频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它软件平台基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传播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节目。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将视听节目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包括流媒体播放、互联网组播、数据广播、IP广播和点播等。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者,是指组织、编排视听节目并将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它技术支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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