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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

  (一) 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网络传播业务2年以上;
  (二) 依法经营3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第十条 企业开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须由地级以上 广电、新闻、出版、文化等宣传单位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审查合格者,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给《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只能按照《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开办传播业务。需变更以上事项者,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的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如果开办单位的名称、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专门机构开办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由发起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以企业形式经营此类业务的,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一年之内正式开通业务;逾期不能开通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年检制度。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单位,其许可证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前六十日办理续证手续。
  年检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信息网络的拥有者和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网络出租、出让给未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用以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不得向未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网络硬软件平台和其它与传播视听节目有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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