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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

  境内互联网站不得向未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境内网站以及传播视听节目的境外网站提供视听节目的链接服务。
  第十八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是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和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外的机构开办娱乐类、专业类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一般只能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或者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作为节目素材进行编辑加工的节目。通过信息网络直播、转播、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节目的,应取得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许可。
  经合法教学单位的授权或省级以上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开办网上学历教育或职业教育的机构,可以申请播放授权专业以内的自制教学节目。
  以视听节目形式在网上直播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大型活动及访谈节目,在直播前二十日应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虚假的信息;
  (十一)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播出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通过监听监看、建立相应的公众监督举报制度等方式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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