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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
 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25日 财税[2002]140号)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到国外流片、加工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信息产业部进行认定,并送国家计委备案。相关企业其产品经过认定后,直接到海关办理有关即征即退手续。具体认定办法和海关具体操作办法分别由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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