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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3年第3号——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对于以上各相关公司的书面评论和补充材料,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时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型和准确性,在初步裁定之前,外经贸部组成聚酯切片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2年8月12日至2002年9月1日赴韩国大韩化纤株式会社(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株式会社 HUVIS(HUVIS CORPORATION)、世韩株式会社(SAEHAN INDUSTRIES INC)、SK化学株式会社(SK CHEMICAL)等进行了实地核查。韩国合纤株式会社(HANKOOK SYNYHETTICS INC)和韩国东丽世韩株式会社(TORAY SAEHAN INC)向外经贸部提出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建议不进行实地核查,外经贸部接受建议,决定不对这两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依据现有掌握的材料予以继续调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核对,在终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决定前,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各公司计算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和时间。在规定的时间里,外经贸部收到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在终裁决定中,外经贸部对这些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
  初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国家经贸委收到了韩国有关涉案协会和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对本案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国家经贸委调查组针对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
  2002年11月26日,韩国政府有关官员、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参赞拜会国家经贸委,陈述了韩国政府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
  2002年11月,国家经贸委调查组赴中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吉合纤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12月2日,应诉方SK化学株式会社通过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有关产品价格的相关材料。12月5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对应诉方评论意见的抗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和初步裁定后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韩国的聚酯切片(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属于高分子化合物。
  该产品由乙二醇(EG)和对苯二甲酸(PTA)经过缩聚,产生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其中一部分PET再通过水下切粒,最终生成聚酯切片。
  该产品分成两种品种,分别是纤维级聚酯切片(也称为普通级聚酯切片)和瓶级聚酯切片。纤维级聚酯切片分半消光和大有光两种规格,半消光在常温下为乳白色、扁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65左右,熔点260℃;大有光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扁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65左右,熔点260℃。瓶级聚酯切片的规格为大有光,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扁平(或圆柱)状小颗粒,特性粘度0.76-0.88左右,熔点250℃左右。
  纤维级聚酯切片用于生成涤纶短纤维和涤纶长丝。瓶级聚酯切片用于生成碳酸饮料或其他液体包装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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