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中依据初步裁定中认定的出口价格,并根据价格调整情况和确认的正常价值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7、合纤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销品分摊的财务费用进行了调整,根据重新确定的成本费用及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利润计算出结构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在初步裁定中,依据其与非关联商的价格以及直接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初步裁定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步裁定和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外经贸部考虑了这些意见。
在终裁决定中,外经贸部决定维持在初步裁定中的认定结果。
(二) 比较与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以下因素作了适当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出口退税以及佣金等。对于某些应提供证据而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 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
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此次反倾销案中韩国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大韩化纤株式会社(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5%
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11%
株式会社 HUVIS(HUVIS CORPORATION):13%
世韩株式会社(SAEHAN INDUSTRIES INC):11%
合纤株式会社(HANKOOK SYNYHETTICS INC):8%
东丽世韩株式会社(TORAY SAEHAN INC): 6%
SK化学株式会社(SK CHEMICAL):13%
其他韩国公司:52%
韩国株式会社高合于2002年4月2日通过其代理律师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要求株式会社高合化学与株式会社高合适用相同裁决结果,外经贸部对此不予支持。经过调查,鉴于聚酯切片业务已经实质从株式会社高合转到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外经贸部决定由株式会社高合化学( KP Chemical Corporation)承继株式会社高合的裁决结果。株式会社高合以后不再生产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株式会社高合(Kohap Corporation)适用其他韩国公司52%的倾销裁定。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提供的12户国内聚酯切片代表企业的相关数据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和综合评估。并据此对中国国内聚酯切片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认定。现有证据表明:
(一)国内聚酯切片表观消费量情况。
调查期内,国内聚酯切片表观消费量1999年和2000年分别比上年增长43.85%和12.96%,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增长26.26%。中国国内聚酯切片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较大。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情况。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动幅度较大。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韩国向中国出口的聚酯切片合计数量分别为20.78万吨、23.89万吨、17.2万吨、3.85万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4.97%、下降28%和5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