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的复审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于2002年1月4日发布2002年第1号公告,开始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Toray Saehan Inc.)进行复审调查。
外经贸部对应否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之外进行了调查,并征求了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外经贸部对东丽世韩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作出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调查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发布2000年第7号公告,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
1999年10月,韩国世韩公司与日本东丽株式会社合资设立东丽世韩公司,由日本东丽株式会社控股,并按合资协议将世韩公司所有与聚酯薄膜有关的资产投入东丽世韩公司。2001年2月1日,东丽世韩公司申请适用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中韩国世韩公司反倾销税率继承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进口原产于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的聚酯薄膜适用33%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复审申请
2001年10月11日和11月12日,东丽世韩公司向外经贸部提交了申请书和经补充的申请书,请求就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税进行复审并计算倾销幅度;就反倾销税适用范围进行复审并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最终适用范围以外。
三、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