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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3年第1号——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Toray Saehan Inc.)进行复审调查

  (一)公告立案
  外经贸部经对申请书、补充后的申请书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2002年1月4日公告立案,开始复审调查。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聚酯薄膜,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倾销的调查期为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以下称“复审调查期”)。
  (二)立案通知和利害关系方权利
  外经贸部就复审立案正式通知了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出口国韩国政府驻华使馆,给予利害关系方对本复审提出书面意见及提出听证会的书面请求的机会。
  2002年2月1日,中国磁记录材料工业协会就产品范围问题向外经贸部提交了书面意见。2002年2月7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就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问题提交了抗辩意见。2002年3月11日,中国塑协双向拉伸聚酯薄膜专业委员会就“中国磁记录材料工业协会意见”提交了书面抗辩意见,并提交了聚酯薄膜的分类、国内磁性聚酯薄膜的产量和销售情况、聚酯薄膜价格的资料。外经贸部在裁定时对上述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各利害关系方未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
  (三)收集证据
  1、外经贸部向东丽世韩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了答卷。
  2、2002年4月12日,外经贸部向有关国内进口商发函,了解进口东丽世韩公司生产的聚酯薄膜的情况,并调集了中国海关的有关进口统计数据。
  3、外经贸部就是否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对部分国内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国家经贸委对国内生产企业和进口商等进行了调查,组织专业科研机构的专家对进口磁性聚酯薄膜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及用途进行了调查和鉴定。
  4、东丽世韩公司向外经贸部提交了关于金属化聚酯薄膜的说明及补充材料。
  5、2002年9月18日,国内聚酯薄膜生产企业向外经贸部提交了《对韩国东丽世韩有限公司对聚酯薄膜产品提起反倾销复审的申诉书》。10月15日,东丽世韩公司提交了对申诉书的抗辩意见。10月25日,国内聚酯薄膜生产企业提交了反驳意见。外经贸部在裁定时依法予以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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