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单位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