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已被《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4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02年11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卫食罚〔2002〕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2—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有条件的卫生行政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