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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二十四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书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移送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探访时作的记录。
  检查时间,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写清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录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写明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七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处理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承办机构,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监督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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