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要点,既应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条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时,应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不陈述、不申辩”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