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员;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三)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
(四)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
(六)提前离岗的人员;
(七)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八)擅自离职的人员;
(九)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十)考核年度内,已到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外),及未聘人员可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被停职检查或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七)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参照行政处分规定办理;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与卫生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通过考核加强聘后管理,真正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不超过15%。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平时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分配、奖励,以及聘用、续聘、解聘和辞退的主要依据。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连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或聘用期满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签聘用合同的资格。
2、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意见。
3、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