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聘用期满考核程序可与年度考核程序一致。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该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员;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三)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
(四)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
(六)提前离岗的人员;
(七)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八)擅自离职的人员;
(九)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十)考核年度内,已到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外),及未聘人员可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被停职检查或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