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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的通知

  2.加工厂须为专厂专线、生产单一种类冰鲜禽肉,防止交叉污染。
  3.在加工厂内的待宰活禽须与生产和存放冰鲜禽肉的场所完全分隔开。
  4.活禽进入加工厂后,驻厂兽医核实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宰前检查。
  5.在整个加工流程中,禽只之间要有足够空间,防止接触及交叉污染。
  6.用作禽只脱毛的器具、物料须符合食用安全,并保持清洁卫生。
  7.禽只开膛时,应避免刺破内脏。每次开膛后的工具须经过清洗。去脏后,屠体和内脏不可再接触。
  8.禽只屠宰后,由驻厂兽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督下进行宰后检验,确保适宜于供人食用。
  9.屠体和内脏经分开处理及洗净后,需经过基本预冷(Primary Chilling)工序。在宰后6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8℃;在宰后12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4℃,其后保持不高于4℃。在宰后2小时内,内脏温度降至不高于4℃,其后保持不高于4℃。
  10.一旦内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的加工厂应暂停向香港输出冰鲜禽肉和内脏。
  三、包装
  1.所有可能接触冰鲜禽肉和内脏的容器、包装物料、冰块、干冰,必须洁净卫生,状况良好。
  2.冰鲜禽只屠体和内脏须分开封闭包装,整只屠体须独立包装,而分割屠体和内脏可作单件或多件一起包装。包装须在不高于15℃的环境下进行。
  3.经包装的冰鲜禽肉及内脏须牢固、清晰地标明出口加工厂卫生注册编号及以下主要资料:
  (1)商品名称--冰鲜禽肉、内脏名称或品牌全名;
  (2)如非单一类切割冰鲜禽肉件(块)或内脏,须以配料表将成分按重量由多到少列出(注:独立包装冰鲜禽肉、单一类切割冰鲜禽肉件(块)及单一类内脏则不用标示配料表);
  (3)(USE BY_DATE_MONTH_YEAR/此日期前食用_年_月_日)的标示(注:必须同时以中文和英文作标示)和生产日期;
  (4)冰鲜禽肉或内脏的数量或重量;
  (5)加工厂或包装商名称及地址;
  (6)储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说明。
  四、运送
  1.车运冰鲜禽肉及内脏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供运送冰鲜禽肉及内脏的货车须设有密封式的运货车厢,并设有冷藏装置,冷冻温度应保持在0℃--4℃之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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