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我国毛坯钻石贸易的具体情况,一般贸易项下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查验和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由质检总局设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的办事机构办理(质检总局下属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工作,并作为成员实行联合办公)。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中有关价值核定的工作由质检总局许可上海钻石研究鉴定中心在上海钻交所内承担。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境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查验和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由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
为进一步加强对毛坯钻石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除加工贸易方式外,现行其它贸易方式(包括边境贸易等)进口的钻石,统一纳入一般贸易管理。
七、本着尽量降低进出口方负担的原则,拟对毛坯钻石验证、检验、签证按定额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八、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立“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专门网站,统一收集、报送有关毛坯钻石进出口和国内生产数据,向国内外提供查询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内毛坯钻石的经营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
九、为有效防止毛坯钻石非法交易,便于核查,应加强行业自律,在企业内部采用计算机统计管理,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毛坯钻石监管工作。
十、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有关毛坯钻石进出口检验核查的操作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十二、本公告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交部
国土资源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