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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框线式表格格式规则

  ——其他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ZC 0004.2.1-2003。
  2.1 表格表格是一种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和发送的书面文件,其按项目划分成一定格式,并可填写相应内容。
  2.2 格式指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式样。
  2.3 框线式表格格式
  指由表格的纸型、纸质、页边距、字体、字号、页眉、页脚、边框、线条所限定的表格格式。
  3 原则
  3.1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发送的表格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格式。
  3.2 实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3.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3.4 术语规范性原则
  框线式表格格式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4 框线式表格的格式
  4.1 纸张及规格
  纸张为80克以上胶版纸。
  纸型为A4(297mm×210mm)。
  4.2 页边距
  表格的左侧距页边应留有25mm空白。
  表格的右侧距页边应留有15mm空白。
  表格的页脚线距下页边应留有15mm空白。
  接收类表格页眉线距上页边应留有25mm。
  发出类表格页眉线距上页边应留有30mm。
  4.3 字体及规格
  表格名称标题使用四号黑体字。
  表格内容使用五号或小五号宋体字。
  表格内的项目栏名称使用五号宋体字。
  发出类表格页眉线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使用三号黑体字。
  表格页脚的表格代码、表格制定年代及提示性标注使用小五号黑体字。
  接收类、内部使用类表格的名称使用四号黑体字。
  4.4 页眉
  发出类表格在页眉处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徽,其位于距上页边12mm,距左页边25mm处,直径为15mm。
  发出类表格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字样。
  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类表格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字样。接收类、内部使用类表格直接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标出表格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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