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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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