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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为推动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减少和清除城市烟草广告,进一步消除烟草制品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误导和影响,保护与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在各地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基础上,特制定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烟草广告监督管理等法律和规章,为推进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逐步减少和消除烟草广告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和影响,保护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在县以上建制市继续开展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组织认定机构
  为加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管理及协调工作,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负责具体工作。
  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条件及监测指标
  1、市人大、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有关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定及切实可行的烟草广告管理措施,有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执法。
  2、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上无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不设置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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