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 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