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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云南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己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震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附件二:              云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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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电 分 类     │     县级趸售     │     县以下趸售     ┃
┃            ├──────┬───────┼──────┬───────┨
┃            │ 1-10KV  │ 35KV及以上 │ 1-10KV  │ 35KV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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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电价    │  0.313  │  0.313   │  0.309  │  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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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  0.425  │  0.425   │  0.425  │  0.425   ┃
┠────────────┼──────┼───────┼──────┼───────┨
┃三、商业电价      │  0.573  │  0.573   │  0.573  │  0.573   ┃
┠────────────┼──────┼───────┼──────┼───────┨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  0.347  │  0.337   │  0.351  │  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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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生产用电    │  0.320  │  0.310   │  0.32  │   0.31   ┃
┠────────────┼──────┼───────┼──────┼───────┨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190  │  0.185   │  0.19  │  0.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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