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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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