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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2003年承销团组建工作,承销团成员总数不超过50家。承销团组建成员名单经审议确定后,财政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联合发文形式予以确认,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承销团成员的国债承销和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销团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有权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
1、累计2次不参加国债投标或投标量未达到最低投标限额要求;
2、超承销额度分销,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
3、将客户记账式国债注册在本机构自营账户名下,挪用其国债进行经营;
4、伪造国债账务记录;
5、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6、存在其他重大金融违规行为。
(三)违反年度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机构,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附件:交易所债券市场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申请表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010-68552263)
附件 交易所债券市场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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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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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期末财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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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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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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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承销交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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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量: │ 现券交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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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交易量: │ 期末持有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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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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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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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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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团申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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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销团成员类别:甲类( )乙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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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承销量:0.5( ),1( ),2( ),5-10(填写具体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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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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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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