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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
  实行电子缴税并取消税收缴款书的地区,由于缴纳出口货物税款仍须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因此,国税机关必须在电子缴税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将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转讫”章,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原由银行和国库使用的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
  四、税银、税邮联网委托银行或邮局代收的现金税款或征收的异地税款,仍按原规定使用和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2002)京国电××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
│ 税务登记代码  │         │  征收机关   │         │此
├─────────┼─────────┼─────────┼─────────┤凭
│  纳税人全称  │         │收款银行(邮局)  │         │证
├─────────┴─┬───────┴───────┬─┴─────────┤仅
│  税(费)种     │  税款所属时期       │  实缴金额     │作
├───────────┼───────────────┼───────────┤纳
│           │               │           │税
│           │               │           │人
│           │               │           │完
│           │               │           │税
├─────────┬─┴───────────────┴───────────┤凭
│  金额合计   │          (大写)                │证
├──────┬──┴───────┬───────┬────────┬────┤,
│      │          │       │        │    │此
│      │          │       │        │    │外
│      │          │       │        │    │无
│ 税务机关  │ 收款银行(邮局)  │  经手人  │  备注    │    │效
│  (盖章)  │   (盖章)    │  (签章)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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