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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5日)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
 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 2002年12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园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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