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日至2日外经贸部调查官员前往国内苯酐生产厂家-哈尔滨石油化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情况。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家经贸委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5家国内申请企业的苯酐合计产量占国内全行业总产量的62%。申请人苯酐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代表了国内苯酐产业。
2002年4月11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被诉国的苯酐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国内申请人以及印度IG石油化学有限公司、韩国爱敬油化株式会社、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和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等被诉企业,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申请,国家经贸委依法考虑并同意其延期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国家经贸委全部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印度和韩国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日本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没有收回。
国家经贸委组成苯酐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2年7月中旬至8月初分别对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和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户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2年8月20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人关于苯酐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意见》;2002年4月22日、7月2日、8月5日和9月3日,被诉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关于在苯酐反倾销调查案中适用与株式会社高合相同裁决结果的申请》、《关于被调查日本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关于被调查韩国邻苯二甲酸酐产品没有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书面评论》和《关于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说明》,对苯酐反倾销案陈述了各自意见。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产品名称:邻苯二甲酸酐,简称苯酐;英文名称:Purified Anhydride Acid,简称PA。
种类:有机化工原料,化学分子式:C8H4O3 。
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17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