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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65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邻苯二甲酸酐是白色鳞片状固体及粉末,或白色针状晶体;比重1.527(4°C),熔点130.8°C,沸点284.5°C,易升华,稍溶于冷水,易溶于热水并水解为邻苯二甲酸,溶于乙醇、苯和吡啶,微溶于乙醚。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和糖精等产品。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苯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符合数量要求。根据公司提交的答卷,该公司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来分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公司石化部门的财务费用以销售收入为比例进行分摊,但在被调查产品之间进行分摊时,没有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因此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被调查产品分摊比例,对财务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确定了新的被调查产品应分摊的财务费用。
  在构建新的被调查产品单位成本费用后,该公司国内销售大部分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三种渠道向中国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一是直接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另一种是通过香港的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对于通过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销售时,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对于通过香港关联公司转售部分,外经贸部依据其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出口价格中,该公司提供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的计算和分摊方式相同,但单位产品的出口退税有很大的不同,外经贸部依据其中的单位出口退税额对出口退税部分进行了调整。
  该公司没有按照外经贸部要求的形式报送表4-2,外经贸部在审核数据后,对其中的项目进行了调整。
  2、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 )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苯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报来的分摊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是从总公司直接记入到部门,然后在按部门内销售额的比例,由部门分摊到被调查产品,对于这种直接记入的分配方式,该公司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调查机关按销售额比例将以上两中费用由总公司分摊到被调查产品。调整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韩国国内关联商、非关联商或是直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通过韩国国内关联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时,由于其中一笔价格明显低于通过非关联商销售的价格,外经贸部排除采用剩余部分来确定该部分的出口价格。在通过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销售部分,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该部分的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在出口销售部分,该公司没有提供出厂装卸费,理由是包含在集装箱运输中,但在运输合同中没有此费用,外经贸部依据其他公司的出厂装卸费进行了调整;出口退税部分,该公司提供的退税证明材料不全,暂不予采信,留待核查时再予以核实;外经贸部对报关费用依据其他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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