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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目的;
  (三)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四)预定检查起止日期;
  (五)监督人员及其分工;
  (六)编制日期。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
  (二)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
  (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
  (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十条 检查组按现场监督通知书规定时间进驻被监督单位,出示有效证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求被监督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被监督单位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监督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检查组报基金监督机构同意后,可调整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人员应运用监盘、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核、复制、分析等方法,审查被监督单位的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业务台帐、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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