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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
  (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评价和整改意见;
  (四)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三)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五)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
  (四)处理建议;
  (五)发文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二)现场监督通知书;
  (三)现场监督工作底稿;
  (四)现场监督报告;
  (五)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
  (七)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
  (八)其他应归档资料。
  附件:1.现场监督实施方案(样式)略
     2.现场监督通知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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