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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核应急演习计划的编制、审评与审批

  第十一条 进行任何类型的核应急演习,演习的组织者均应结合有关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组织编制周密的演习计划(或方案)。演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演习的具体目的与要求,时间安排,参加单位和人员,事故情景与演习情景,演习的监控,演习的评估,安全考虑,以及所需资源等。
  事故情景应模拟预计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谱中某一事故及其事件序列。演习情景应以事故情景为基础,根据演习的具体目的和便于演习的实施进行编制。在演习计划或方案中,应将两种情景对照列出。
  第十二条 国家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或联合演习计划由国家核应急办组织专家审评,经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国家核应急组织成员单位的单项演习计划由有关部门审批,报国家核应急办备案。
  第十三条 省核应急组织的联合演习计划和综合演习计划一般由省核应急办公室、国家核应急办分别组织专家审评,省核应急委员会审批,并报国家核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惊动公众、跨区信息通报和支援、军队参与的演习,省核应急委员会应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批。
  省核应急组织成员单位或专业组的单项演习计划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报省核应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综合演习计划由核电厂营运单位组织专家审评,核电厂营运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报国家核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单项演习计划由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核应急演习的准备

  第十五条 演习的组织者应根据不同的演习类型与规模,建立相应的演习组织领导班子,以保证核应急演习准备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确保演习目的的实现。
  第十六条 演习的准备工作应包括文件编制、组织安排、人员培训、设施与设备准备、后勤与经费保障等。必要时,可进行预演。
  第十七条 演习的组织者应明确各类参演人员(包括演习人员、监控人员、评估人员和其他保障人员等)的职责、任务和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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