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应做好有关的公众信息与宣传工作,同时要做好与新闻界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核应急演习一般应在不惊动公众的情况下进行。如需公众参与,参与的人数应尽可能少,并应在演习前做好动员、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应根据演习计划做好应付演习过程中万一真正发生事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件的准备。
第六章 核应急演习的实施
第二十条 核应急演习应按批准的演习计划和计划中规定的实施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核应急演习的实施方式可由初级到高级分为以下三种:
(一) 初级方式 根据演习的具体目的和选定的事故情景,事先编制好演习情景和响应程序的详细说明(脚本);演习时,演习人员根据演习情景的信息与指令按照脚本进行响应操演;
(二) 中级方式 监控人员可在演习过程中临时调整演习情景的个别或部分信息与指令,使演习人员根据改变了的信息和指令自主进行响应;
(三) 高级方式 不事先编制演习响应程序脚本,事故情景与演习情景由监控人员掌握,事先只向演习人员通告事故情景梗概,演习过程中,演习人员根据演习情景的信息与指令,依据应急计划和有关实施程序自主进行响应。
第二十二条 核应急演习过程中,演习指挥中心应按照所制定的演习情景的事件进程向演习人员发送相应的信息和指令;演习人员应根据所接受的信息和指令到位和响应;监控人员和评估人员应观察和记录演习人员的响应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核应急演习应在监控人员的监控下进行,以保证安全有序地模拟并遵守演习情景的进程。监控人员在演习过程中一般不应直接干预演习的进程,但当演习可能或已经偏离演习的目的和进程时,或可能发生某种危险时,则应进行干预或引导。为了达到预期的演习目的,监控人员可在演习过程中调整或改变演习情景。
第二十四条 演习过程中,评估人员、观察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所有非参演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演习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事故情景与演习情景的设计人员以及演习计划的编制人员,一般不应作为演习人员参加演习,但可作为演习的监控人员或评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