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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8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7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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