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通知所称“外汇局”,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辖内各支局。
2、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将本通知涉及银行操作的以下部分转发辖内外汇指定银行:
(1)第一部分“外国投资者账户和出资管理”的第1、2、3条内容,及本通知相应的附件1至附件6;
(2)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的第1条及第8条第一款;
(3)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管理与部分管理业务的调整”的第4条。
3、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254。
附件:1、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
2、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共四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的审批
3、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共四类)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境内划转的审批
4、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的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应付利息、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审批
6、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的审批
7、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对价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8、地区年月外资外汇登记情况报告(格式)(略)
9、“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的验资询证审核及外资外汇登记
10、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外方注册资本的审批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
1、投资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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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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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外汇账户│ 一、开户 │ 1、外国投资者境内投 │ 1、所投资项 │ 1、分局及辖内支局按属 │ 1、账户内资 │
│管理规定》 │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 │资,未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目的资金投入和 │地原则办理。 │金的结汇和划转须│
│ 《关于境外企业│请(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使用安排 │ 2、对于中外合作开采自 │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本金账户。 │ 2、开户银行 │然资源项目,工商注册地与项│。 │
│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2、非法人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 │ 2、此类账户用于替代 │的外汇经营资格和│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因其目前 │ 2、账户内资 │
│ │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投资专项账户。 │违规记录 │均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外 │金支出只能用于所│
│ │ 4、外经贸部门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 │ 3、此类账户的最高限 │ │国投资者可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投资项目。 │
│ │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 │额和存续期限据实际需要核│ │登记,开户及年检和注销手续│ 3、账户资金 │
│ │户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定(主要依据投资或承包合 │ │,由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对其│不得直接用作向外│
│ │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同)。 │ │日常监管。 │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 │ 二、账户变更和注销 │ 4、原则上不允许企业 │ │ │。 │
│ │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 │异地开户。 │ │ │ │
│ │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 5、账户内资金应以现 │ │ │ │
│ │ 2、外汇登记证原件 │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 │ │
│ │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 │ │ │ │
│ │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提供银行销户通知) │ │ │ │ │
│ │ 4、外汇局开立的核准账户变更的核准件 │ │ │ │ │
│ │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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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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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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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外汇帐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 │ 1、此类账户应以境外法人 │ 1、开户银行 │ 分局及│ 1、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 │
│管理规定》 │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 │或自然人的名义开立。 │的外汇经营资格和│辖内支局按│汇局批准。 │
│ 《关于外商收购│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 2、此类账户应向拟投资地 │违规记录 │属地原则办│ 2、账户内资金支出只能用于境内支付。 │
│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开户│ 2、账户收入 │理。 │ 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账户 │
│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范围为外国投资者│ │资金收购的资产应在规定期限内投入外商投资│
│》(汇复[2002]156号│) │ 3、原临时土地保证金账户 │为收购境内财产而│ │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前,有关资产不得用于从事│
│) │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 │应并入此类账户。 │汇入的资金,支出│ │出租、转售、抵押贷款等经营活动。 │
│ │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与 │只能用于购买境内│ │ 4、开户银行在核定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关 │
│ │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 │存续期限按实际需要核定(主要 │财产或向资本金账│ │闭此账户。 │
│ │知书 │依据购买合同)。期限一般不超 │户划转 │ │ 5、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 │
│ │ 4、收购财产的有关协议 │过6个月,经外汇局批准也可延 │ │ │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
│ │ 5、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 │长,申请延期时,应审查外国投│ │ │业,外国投资者应向外汇局申请关闭该账户,│
│ │使用计划的说明 │资者境内拟设立企业的筹备和资│ │ │账户内剩余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汇出境外。 │
│ │ 6、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 │金使用情况,如未开展筹备工作│ │ │ 6、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此账户的资 │
│ │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或资金挪作他用,该账户不得延│ │ │金应不低干该账户核定最高限额的1/3,否则│
│ │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期。 │ │ │应予关闭。 │
│ │委托书 │ 5、 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 │ │ │ 7、土地使用权收购完成后,平整场地的 │
│ │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 │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 │ │工程款也可从该账户支出。 │
│ │料 │ │ │ │ 8、账户内资金不得直接用作向外商投资 │
│ │ │ │ │ │企业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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