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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因工作变动,《登记证》与《注册证》可以进行变更转换。

第二章 初始注册登记

  第六条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的人员,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登记的人员,还需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第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省级注册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核准注册登记,颁发《登记证》或《注册证》。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报注册登记的原始材料是注册登记审查的依据,由各省级注册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注册登记档案包括注册登记人员的申请表、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
  第十条 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建立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注册登记情况及时报国家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师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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