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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通知

  (6)被误置、丢失、遣弃或被盗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金属物件进一步通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和加工成金属制品进入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照射。
  实际情况表明,照射途径(1)和(6)通常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照射途径。
  2.2 需要考虑制定的应急计划类型
  制定应急计划首先取决于该计划所针对的设施或实践活动的性质,其次,取决于设施或实践活动所包含的放射源或辐射产生装置的类型、数量、大小以及潜在事故的危险(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计划的类型分为Ⅰ、Ⅱ、Ⅲ、Ⅳ和Ⅴ等五种类型(详见附录A)。用于区分要求制定不同类型应急计划的设施的准则见附录B。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所涉及的典型放射性活度如附录C所示。
  本导则基本不涉及第Ⅰ、第Ⅱ类和第Ⅴ类应急计划的情况,需要考虑制定的应急计划均属于第Ⅲ和第Ⅳ种类型。即: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需考虑制定针对没有明显场外危险但有可能在场内导致确定性健康效应的应用设施的辐射事故的应急计划(第Ⅲ类应急计划);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需制定针对难以或不可能事先确定事故危险地点的辐射事故应急计划(第Ⅳ类应急计划)。针对本导则的范围,主要是制定针对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物件的误置、遣弃、丢失或被盗事故的应急计划,同时还应考虑制定对应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紧急支援的计划。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典型设施或实践活动需考虑制定的应急计划类型见表1 。WORD文档ZIP文档
  3 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责任
  3.1 应用单位(或法人)的应急准备与响应责任
  3.1.1 获准营运放射源与辐射技术应用设施的单位(或法人)以及获准从事放射源与辐射技术应用实践活动的单位(或法人),应对其设施或实践活动中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负首要责任。
  表1 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典型设施或实践活动需考虑制定的应急计划类(略)
  3.1.2 应用单位(或法人)必须遵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据所操作或使用的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或辐射装置的性质、活度以及潜在事故的特性和可能后果,考虑制定辐射事故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并按规定报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
  应用单位(或法人)除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辐射事故外,需按制定的应急计划或程序进行应急准备,并在一旦发生或即将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下按应急计划或程序的要求进行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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