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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进度与计划
  (一)三月底前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参加的风景名胜综合整治工作会,部署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
  (二)四月至六月底,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组织进行综合整治工作,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七月底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根据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建设部。
  (四)八月底前,建设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检查结果,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
  (五)十一月份,对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有关部署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按照《通知》和《贯彻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
  (二)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要全面自查,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整改,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动员、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检查、抽查期间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附件2: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
  1.3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于风景名胜区的入口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各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色,形成各风景名胜区的系列标识,从而形成特点鲜明的全国风景名胜区的标识系列。
  1.5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应进行专门设计和审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设部备案。
  1.6 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定期对各个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设立工作进行检查。
  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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