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
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2]3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