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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
 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2]3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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