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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账号和开户行;货币、金额及借贷方向;经济业务摘要和附件张数;银行办理业务的印章及经办、复核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凭证编号等。
  原始凭证的要素由各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银行电子网络传输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需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员确认,事后应根据监督和管理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纸质凭证。
  第十八条 记账过程中,纸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为纸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未经客户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办。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传递应符合业务特点,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由专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按照方便查阅的原则顺序装订。

五、账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制定严格的核对办法,建立严密的核算程序,确保账务正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务核算,是根据所发生的业务事项按账户登记分户明细账和按会计科目生成总账的过程。
  手工记账以记账凭证分别登记分户账,编制科目日结单,再按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基本账簿主要包括:
  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
  分户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的明细记录。
  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簿。
  辅助账簿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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